【就业法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7月1日实施劳务派遣须同工同酬
发布时间: 2015-12-01 浏览次数: 45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即将正式实施。这也是《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修正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针对备受关注的劳务派遣泛滥做了哪些调整?本文为你解答。

    劳务派遣泛滥
    用工范围模糊催生修订新法
    据全国总工会调查统计,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劳动用工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由于法律本身存在不完善之处,相应的社会配套措施滞后,也引发了劳务派遣泛滥等方面的问题。
劳务派遣滥用的现象首先表现在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从产生的原因来看,除了劳务派遣本身所具备的灵活性特点之外,还在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用工做了进一步规范,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逃避应尽义务,主动选择了劳务派遣这种方式。另一个原因,还在于开办劳务派遣公司的成本较低。按照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金只需50万元即可。
劳务派遣滥用的另一个表现是劳务派遣工人被长期超范围使用,而且在一些单位成为了主要的用工形式。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本应是主要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作为一种补充。但是在部分行业地区,劳务派遣却成为主要的用工形式。
对于这种现象,其原因在于2008年《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界定较为模糊,由此引发部分企业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突破界限。如《劳动合同法》所提到的劳务派遣适用岗位,一般是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以及可替代性岗位。然而至于如何界定临时性、辅助性以及可替代性,并没有明确说明,由此在当时也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派遣单位一年内须补足注册资金
    基于劳务派遣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集中在提高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三性岗位”的界定等方面进行修改;此外还就同工同酬以及相关处罚标准、过渡期的有关问题进行修改。
谈及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此次立法修改将劳务派遣机构注册资金由50万元提升到200万元,同时规定必须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具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经行政许可方能注册成立。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也对“三性”岗位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临时性,是指劳务派遣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劳务派遣工人所从事的领域不属于企业单位的主业,而是一种辅助性的工作岗位。而替代性岗位,按照修正案规定,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为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事实上,劳务派遣过程中也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与本单位同类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所谓相同的分配办法,就是说工资组成要素应该是一致的,比如工龄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等。这个“同工同酬”概念并不包括福利,因为福利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效益及经济情况所给予职工的待遇,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按照以往经验,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也将随之出现一系列社会反馈。很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金都只有50万,按照新法的规定,必须补足200万元。那么在这一过渡阶段,他们还能否继续从事劳务派遣工作?
对此,依照规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应当在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即今年7月1日到明年的6月30日期间到劳动行政部门把许可证拿到,将注册资金补足到200万,才能够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否则其劳务派遣协议就属无效,将要受到劳动法处罚。